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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理论及公共安全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 2012-10-03 发布者: admin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改进湖南省公安理论及公共安全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基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优先支持公安特色社科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扶持青年教师。

第三条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首要任务。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

第四条研究基地应于每年规划的时间提出本基地的项目选题。选题根据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经充分论证,由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湖南警察学院组织面向省内公安系统统一招标。包括:研究基地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项目。

第五条基地项目的立项及结项应在湖南警察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基地组织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评审。评审时,应将评审工作组织方案、专家组名单报湖南警察学院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基地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承担过省社科基金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第七条基地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来自校外不同单位的专家应不少于2人,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参与人。

第八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或结项的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被评项目须获半数以上多数票通过,经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签字同意,学校公示后批准立项或结项。立项申报在同等条件下,向公安实战部门申请人倾斜。

第九条基地项目立项每年评审一次。首席专家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与课题负责人签订合同,为课题组成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方便。申报应用研究项目,应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收校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条基地项目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计算研究周期。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3篇以上)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等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半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系列论文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一年。

第十一条基地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湖南省公安理论及公共安全研究基地,研究成果须标注“湖南省公安理论及公共安全研究基地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号。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研究基地项目成果的效益。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成果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学校审核后,择优选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二条基地项目实行基地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基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公安理论及公共安全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归口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