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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11-05-25 发布者: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院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保证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含课题,以下统称为科研项目)是指经学院审核批准的、以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以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员工为第一主持人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不包括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湖南警察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资格晋升等工作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或指标加以认定。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助院学术委员会审批院级科研项目、协助审核对外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承担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计财处对所有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委托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院级项目。对纵向科研项目级别有争议的,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认。

1、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基金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基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下达的项目、其他应认定为国家级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国科学院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厅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的课题;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应认定为省部级的科研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视为省部级项目。

3、厅局级项目是指: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等厅、局、委、办下达的科研项目;长沙市等市州下达的科研项目。对本科院校公开招标的科研项目,按厅局级项目配套资金。

4、院级项目:指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院级项目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德育项目。院级项目在学校的有关考评中以厅级科研项目对待。

5、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科研项目。包括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基础研究和咨询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所有以湖南警察学院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协作研究、技术服务等科技项目等。

6、委托项目是指以学院教职工为主持人,但项目具体的执行和完成由院外单位或个人为主完成的项目。委托项目一律视为横向项目对待。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应符合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的发展要求、与项目负责人所从事的教学、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对于明显不符合负责人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的项目,学院准许其申报但不给予经费资助。

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义务。

第六条 学院根据年度科研计划和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申报文件的精神等,实行科研项目申报基数与申报限额管理制度。学院对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有指标限额的项目,必要时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统一由科研处审核上报。申报程序与项目管理流程如下:

1、由科研处根据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或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制订的年度科研计划和要求,向各系、部发出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各系、部要按通知要求和项目指南积极认真地组织本单位教师、科研工作者申报,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及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3、学院鼓励跨系、跨学科的联合申报或科研团队申报,以便承担更多或更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4、各系、部负责本单位的立项申请等有关材料的初审及项目汇总工作,由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

5、科研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必要时提请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所需经费、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上报项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统一上报。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1、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湖南警察学院在职教职工,且具备完成委托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2、项目承担人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湖南警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并报科研处审查备案。

3、横向项目合同款必须汇入学院指定账户。

4、对于未在科研处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将不被列入学院科技计划进行管理,科研处亦不予项目认定。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有关的合同书(计划书)或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须交院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和计财处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经费到达财务部门以后,科研处和计财处分别负责为每个科研项目建立一个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统一核算。

科研处和计财处应当定期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与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按下列方法对科研项目予以经费配套。

1、国家级项目,学院原则上按1:2的比例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超过20万元;自筹经费的,学院给予5万元资助。

2、省部级项目,学院原则上按1:1的比例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超过10万元;自筹经费的,学院给予0.5万元的资助。

3、厅局级项目,学院原则上按1:0.5的比例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过3万元。自筹经费的,学院给予0.4万元资助。

对于本科院校公开招标的科研项目,学院按厅局级项目配套资金。对于横向项目和委托项目,学院不予以经费配套。

第十三条 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学院分别一次性提取项目总经费(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学校配套经费,以下同)的5%和8%作为科研管理费,对院级科研项目,学院另拨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含调研差旅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相关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专著出版、论文发表的费用,专利申请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问卷、量表及相关软件的购置费,实验材料的加工、包装、运输费)、协作单位的实验费、协作单位的调研补助费以及其它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2、项目组成员外出调研、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只按实际开支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不报销出差补助。交通费中汽油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0%,且总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3、购买办公用品应附购物清单,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5%。

4、招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20%。

5、协作单位的实验、调研补助费,凭发票、合同或协议办理。

6、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和有关补贴,此类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7、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开支。

8、对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科研处负责催促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将经费拨付给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计财处负责落实上级科研管理单位的财务部门将经费划拨到学院;项目负责人也有义务落实项目经费。

9、科研项目经费的具体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上述支出和使用范围决定。

10、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报销手续:凭项目资助经费开支的各种有效凭证,由开支经手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初审后按学院报账程序进行报账。

11、横向项目的经费使用原则上以经过科研处审核的合同为准,其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两次报账:项目立项后开支50%,其余50%在项目结题后报账。

第十六条 学院对院级项目每年视情况确定资助项目个数和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纵向项目以经费下达单位的批文为准,横向项目以经费到帐为准),即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项目,建档管理。

科研项目组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开题论证等工作,科研处和项目组所在系部要加强中期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以项目批准部门所要求的起止年限为准,原则上不能超过期限。确实需要延期的,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项目延期最长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程序终止或上报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没有按时结题,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项目延期一年后,仍未结题的;

(三)未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四)项目承担者书面声明放弃其项目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规章行为的。

终止项目由科研处下达书面通知书。凡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完成项目导致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科研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因项目被终止或撤销而对学院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终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同时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于已使用了的项目经费,学校将追回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管理采用承担人负责制,项目承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人应将委托方意见、应用证明及相关成果报科研处备案。科研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按项目责任书中的计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结束后,负责人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经费决算表,经科研处认定后,上报主管部门或由科研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的鉴定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  无特殊原因,结项时间不得延期。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须继续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科研处备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的标准,按立项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或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科研项目结题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此费用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鉴定所需费用不得超过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成果的取得必须遵守学院的学术规范,严禁剽窃、盗用他人成果。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导致研究计划难以完成,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中止、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结题后,需鉴定、报奖的纵向科技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研处上报有关部门并协调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