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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湘警院通〔2016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教育部令第4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警察学院在编教职工、科研基地研究人员、学生等。以湖南警察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培训基地教官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七)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分委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处,设置专人具体工作,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校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八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由学术委员会组织3~5人的专家组,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二)专家组应在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三)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委员会应在30日内作出正式结论,并书面送达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调查时间,并向当事人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调查结束后,学术委员会应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七)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科研基地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