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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湘警院通〔2019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院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保证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是指经过学院审核批准的、以湖南警察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员工为第一主持人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不包括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管理处登记备案,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管理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湖南警察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资格晋升等工作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或指标加以认定。

第三条 科研管理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助院学术委员会审批院级科研项目、协助审核对外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承担学院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计划财务处对所有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委托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院级项目。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及其他部委(不含国家级项目所包含的单位)、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等省级科学研究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3.厅局级项目:指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及湖南省其他委、厅、局、办(不含省部级项目所包含的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州市社科、科技主管部门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4.院级项目:指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院级项目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德育项目、公安实战改革创新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科研项目。包括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基础研究和咨询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所有以湖南警察学院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协作研究、技术服务等科技项目等。

6.对外招标项目是指依托学院建设的各级各类科研智库、平台面向行业和科研院所发布征集的招标项目。委托项目由各科研智库、平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应符合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的发展要求、与项目负责人所从事的教学、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义务。

第六条 对于有指标限额的项目,必要时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统一由科研管理处审核上报。申报程序与项目管理流程如下:

1.由科研管理处根据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或根据院学术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科研计划和要求,向各系、部发出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各系、部要按通知要求和项目指南积极认真地组织本单位教师、科研工作者申报,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及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3.学院鼓励跨系、跨学科的联合申报或科研团队申报,以便承担更多或更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4.各系、部负责本单位的立项申请等有关材料的初审及项目汇总工作,由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科研管理处。

5.科研管理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必要时提请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所需经费、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上报项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统一上报。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1.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湖南警察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且具备完成委托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2.项目承担人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湖南警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并报科研管理处审查备案。

3.横向项目合同款必须汇入学院指定账户。

4.对于未在科研管理处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将不被列入学院科研计划进行管理,科研管理处亦不予项目认定。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有关的合同书(计划书)或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须交科研管理处存档。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经费到达财务部门以后,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分别负责为每个科研项目建立一个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统一核算。

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应当定期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与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学院教职员工以学院名义申请获得的各级各类校外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根据《湖南警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院级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按下列标准资助:

1.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6万元;

2.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4万元。

第十四条 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学院一次性提取项目总经费(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于院级科研项目,学院一次性提取项目总经费的3%作为管理费。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学院一次性提取项目总经费5% 作为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及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应经费管理制度或开支细则的,参照相应制度执行;未制定相应制度或细则的,参照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图书资料的内容必须与项目研究相关,且经学院登记入库后,存放于系部图书资料室,再由使用人办理借阅手续。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会议费是指在本单位因科研需要举行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的相关费用。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我院科研人员参加其他单位举行的科研业务性会议,产生的会务费用属于差旅费范畴。

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参公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9.印刷出版、宣传、知识产权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照《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自学院下达预算文件后即可列支,原则上项目结题前开支完毕。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转入项目主持人其他在研的项目经费中,或作为项目成果的出版资助和推广应用费用。项目结题2年后经费仍未使用完毕的,根据国家规定,由学院统一收回使用。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纵向项目以经费下达单位的批文为准,横向项目以经费到帐为准),即纳入学院的科研计划项目,建档管理。

科研项目组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开题论证等工作,科研管理处和项目组所在系部要加强中期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以项目批准部门所要求的起止年限为准,原则上不能超过期限。确实需要延期的,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处审核,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项目延期最长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按程序终止或上报终止项目的执行:

1.没有按时结题,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

2.项目延期一年后,仍未结题的;

3.未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4.项目承担者书面声明放弃其项目的;

5.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规章行为的。

终止项目由科研管理处下达书面通知书。凡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完成项目导致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因项目被终止或撤销而对学院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终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同时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学院将收回剩余经费,并追回对项目的奖励经费。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管理采用承担人负责制,项目承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人应将委托方意见、应用证明及相关成果报科研管理处备案。科研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按项目责任书中的计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结束后,负责人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经费决算表,经科研管理处认定后,上报主管部门或由科研管理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的鉴定或验收。

第二十四条 无特殊原因,结项时间不得延期。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须继续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科研管理处备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的标准,按立项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或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科研项目结题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此费用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鉴定所需费用不得超过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成果的取得必须遵守学院的学术规范,严禁剽窃、盗用他人成果。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导致研究计划难以完成,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学院将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中止、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结题后,需鉴定、报奖的纵向科技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研管理处上报有关部门并协调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湖南警察学院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